中国医药科学杂志

期刊简介

      《中国医药科学》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,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主办的国家级综合性医药专业学术期刊。国内刊号:CN 11-6006/R,国际刊号:ISSN 2095-0616,邮发代号:82-519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为本刊亲笔题写刊名;第八届全国政协副主席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、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名誉会长何鲁丽为本刊题词:“办好中国医药科学杂志,促进医药科技创新与交流”。《中国医药科学》杂志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怀和支持下,建立了由桑国卫副委员长出任名誉主任,全国人大常委、卫生部原副部长、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王陇德院士出任主任;全国政协常委、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张大宁,卫生部原副部长、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孙隆椿,卫生部原副部长、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,卫生部原副部长、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,卫生部原副部长、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会长彭玉出任副主任, 60多位医药卫生主管部门、行业学(协)会、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的领导和30 多位 “两院”院士、首届“国医大师”出任顾问的顾问委员会;同时还建立了由1000多位医药科研、医药教育、临床医护等领域的知名专家、学者出任编委、审稿专家的编委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。《中国医药科学》立足医药科研、教育和临床研究前沿,面向海内外医药卫生界及相关行业,及时、准确地宣传我国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政策与法规,客观、全面地报道医药卫生科研进展和行业发展动态,积极、快速地发布国内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的新思路、新理论、新观点、新发现、新技术、新成果、新方法、新措施、新经验等原创论文,全方位、高密度、大容量地传递医药科研资讯,广泛而深入地促进中外医药学术交流。

    

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

时间:2023-04-14 08:43:53

据国家疾控局微信公众号12日消息,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12日印发《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(2023年4月版)》。

 

  指引提出,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重要措施。根据《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的总体方案》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(第十版)》要求,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,有效保护公众健康,指引如下:

 

  一、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

 

  1.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期间。

 

  2.出现发热、咽痛、咳嗽、流涕、肌肉酸痛、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期间。

 

  3.生活、工作或学习的社区、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时。

 

  4.前往医疗机构就诊、陪诊、陪护、探视时。

 

  5.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。

 

  6.养老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、学校、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医护、餐饮、保洁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。

 

  二、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

 

  1.乘坐飞机、火车、长途车、轮船、地铁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。

 

  2.进入超市、影剧院、客运场站等环境密闭、人员密集场所时。

 

  3.老年人、慢性基础疾病患者、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。

 

  4.参加人员来源较广、流动性较强且没有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、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。

 

  三、可不佩戴口罩的常见情形或场景

 

  1.露天广场、公园等室外场所。

 

  2.人员相对固定的室内工作场所和会议室等。

 

  3.参加人员来源较广、流动性较强但有明确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、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。

 

  4.对于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、健康监测等的特定人员,如庆典活动演职人员、仪仗队队员等,在参加大型活动时。

 

  5.进行运动的人员,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时。

 

  6.3岁及以下婴幼儿

 

  7.学校师生在校期间。

 

  四、口罩选择

 

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(无呼吸阀),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 

  五、其他注意事项

 

  1.除以上情形或场景外,个人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。

 

  2.心肺功能障碍人员应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。

 

  3.有关公共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其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,并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。

 

  本口罩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优化调整。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和行业实际,参照本口罩指引制定本地和本行业的口罩指引。